世界通讯!江苏盐城:没签协议,住建局强拆房屋辩称是操作失误?法院:违法

2023-03-08 03:48:01 来源:孟文静律师

一、案情简介


(相关资料图)

吴某在江苏省盐城市xx县有一处房屋,是其父母早年间购买的。2016年,父母去世后,吴某继承了该处房屋。吴某常年在外地工作,便将该房屋出租。

2018年1月,县政府作出了旧城区房屋征收决定,吴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,实施单位为住建局。随后,住建局工作人员打电话和吴某协商补偿事宜,由于补偿款比较低,吴某拒绝回县城签署安置补偿事宜。

然而,到了2019年6月,吴某的堂弟打电话告诉吴某,某个施工队正在对街道里的所有房屋进行拆除,吴某家的房屋也已经被拆了。吴某得知这一情况后,立即报警。但随后,警察告知吴某,这是政府的征收行为,建议到法院起诉。

于是,吴某立即委托律师,以住建局为被告,提起了行政诉讼。

开庭后,住建局辩称:住建局并没有实施强制拆除行为,是施工队在拆除其他已经签约的房屋时,操作失误,不小心破坏了吴某房屋的墙壁和结构,之后其房屋自行倒塌的。

二、法院审理

本案的争议焦点为:1、案涉房屋是否为住建局拆除?2、案涉拆除行为是否合法?

关于焦点一:根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的规定,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,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,承担法律责任。具体到本案中,施工单位受住建局委托,实施拆除行为,即使是误拆,住建局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关于焦点二:根据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的规定: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,由市、县级人民政府,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,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;之后,当事人不复议,不诉讼,也不搬迁的,市、县政府应申请人民法院执行。

具体到本案中,住建局在签约期内,没有和吴某达成协议,应该向县政府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,给予吴某合理补偿后,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但本案中,住建局直接实施了强拆行为,不仅程序违法,而且超越职权,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。

三、法院判决

1、住建局强制拆除吴某房屋的行为违法;

2、责令住建局自判决生效60日内对吴某作出赔偿决定。

四、律师总结

不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,还是集体土地征收,如果被征收人拒不签约,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直接实施强拆行为。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赔偿,一般也都是参考市场价格进行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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